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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完又退”是滥用消费者权利

首钢日报 A04版生活周刊   2025年05月16日

近日,一起“网购演出服后集体退货”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沈阳一学校60多名学生集体网购演出服,参加完活动后又以质量问题为名退货退款,导致店铺服装链接被封三个月,损失8000元。这并非个例,类似事件频发的背后是滥用消费者权利、诚信教育缺位等问题。

随着网络购物日益频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在此背景下“七天无理由退货”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如果确因不喜欢、不合适、质量问题选择退货无可厚非,但不能为了一己私利钻规则的漏洞。日常生活中,一些消费者为了旅游拍照或者参加活动网购服装,“穿完又退”的行为明显已经超出了正常退货的范畴,属于滥用消费者权利,违背了基本的商品交易规则和契约精神。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也规定,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述事件中,学生们不仅选择退货,而且以“质量问题”为名退货,导致店铺服装链接被封,使店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店主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赔偿损失。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对退货的标准有明确的规定,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服装类商品如果商标标识被摘、被剪或者受污、受损则视为商品不完好。此次事件中,学生们穿着演出服参加活动明显属于超出查验需要而使用商品,被退回的服装存在污损情况,已丧失“商品完好”属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

此次事件暴露出学校诚信教育缺位问题,学生可能认为这只是一次普通的网购退货,但校方应当意识到集体失信行为背后存在的隐患,不能让投机取巧成为主流,应当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行为习惯。

“集体退货”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这个互联网重塑商业模式的时代,诚信显得更为可贵。诚实守信是需要全社会共同遵守的价值准则,不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当将遵守规则、诚实守信作为行动自觉,共同构建起良性的社会信用体系。(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李智 来源:《北京日报》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