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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音演员声音被AI化处理是否侵权

首钢日报 A04版生活周刊   2025年02月21日

案情回顾

殷女士是一名配音演员,她发现,近年来网络平台上出现了不少使用其AI声音配音的视频。原来,殷女士曾和A公司合作录制了几部有声读物,之后,A公司将这些录音制品提供给B公司,允许B公司以商业或非商业的用途使用、复制、修改数据用于其产品及服务。B公司则以这些录音作为素材进行了AI化处理,生成一款文本转语音产品,通过经销商对外出售。后来,C公司采购了该产品,在没有经过技术处理的情况下生成了文本转语音产品并在软件平台上出售。殷女士认为自己的声音权益受到侵害,将上述几家公司诉至法院。综合考量各项因素,法院最终判决C公司和B公司向殷女士赔礼道歉,A公司和B公司向殷女士赔偿损失25万元。

法律提示

当前,很多短视频和读书软件会使用AI声音作为配音,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的广泛应用,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本案有两个庭审焦点:

一是AI声音是否受到声音权益的保护?对此,法院认为,自然人声音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等特点。所谓自然人声音的可识别性,是指在他人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通过该声音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能够关联到该自然人,就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本案中,因B公司是仅使用殷女士个人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经勘验,该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

二是A公司和B公司是否拥有殷女士声音的合法授权?法院认为,A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殷女士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在未经殷女士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B公司AI化使用其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全面尊重和保护的立法精神。值得注意的是,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将构成侵权。(北京互联网法院 来源:《北京日报》2025年2月19日)